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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声音商标时间太长 不易被记忆

原标题:我国首件声音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

我的“好声音”如何来保护


  2月13日,作为我国首件提出注册申请的声音商标,“声音商标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初步审定进入公告期,成为我国首件被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


  据了解,该声音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号为第14503615号,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于2014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


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为了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我国自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现行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申请注册的标志范畴。由此,我国打开了声音商标注册的申请之门。


  中国商标网上的数据显示,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至今年1月底,商标局已受理450件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2014年5月1日我国现行商标法正式施行后,商标局依法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并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其中明确了声音商标的概念: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如一支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上述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全长40秒。


  此外,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采用了“一标多类”的方式,即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服务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据悉,除了此次通过初审并公告的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还将同时将该声音商标在第35类无线电广告、第38类无线电广播、第42类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提出了注册申请,但目前该声音商标在上述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尚未通过初审。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惯常做法相一致,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声音商标如何注册


  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传统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是从听觉的角度帮助消费者对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那么,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条件是什么?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通过哪些形式和实质审查?


  据了解,为了配合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声音商标申请条件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其中规定,五线谱或简谱没有谱号和音符、五线谱或简谱上含有乐曲名称、文字描述过于简单、声音样本不能清晰识别出声音、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不一致等情形,均不符合声音商标形式要件要求。


  声音商标实质审查,采用的是与可视性商标相一致的审查标准,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相同近似审查。


  对于禁用条款审查,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声音包括: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等。


  同时,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需要通过显著特征审查。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不得作为声音商标注册;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亦不得作为声音商标申请注册。


  对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而言,其声音内容具有某种独特旋律,其40秒的长度也保证了其足够的识别性,同时其声音既非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声音,也不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声音,更不是使商品或服务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声音,因此满足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此外,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还需要通过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件声音商标或者一件声音商标与一件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则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符合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但其在注册内容上仍有优化空间。如声音注册商标的旋律并非越长越好,如果旋律太长,其具有识别性的主题部分容易被其他段落湮没或者淡化,进而不易被消费者记忆从而形成来源指示性,因此不适宜注册为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全时长为40秒,相对而言,并不算长,但是相比知名度较高的国外声音商标,如“诺基亚之歌”、米高扬公司的“狮子吼”等,仍有可以优化之处。


  同时,该业内人士表示,将具有品牌标识意义的声音申请注册为商标,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品牌所承载的商誉与权利,对于品牌的创新和保护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助于推动更多独具创新性的“中国好声音”成长为“中国好品牌”,助力我国企业更好地开拓市场。(王国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刘阳子 编辑: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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