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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发布 知识产权亮点频出

发布时间:2015-04-01

 

  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3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知识产权亮点频出,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意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新突破,特别是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上,突破了传统思路,把激励创新的制度机制保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激励创新基本保障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意见》中体现出更重的分量。可以预见,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再定位、再调整和再布局中,知识产权工作必将获得更大作为的空间,在经济新常态下更加有力地推动我国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

  亮点一:激励创新 制度保障

  《意见》开篇在“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中就明确提出,要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此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更多是将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支撑。从‘重要支撑’到‘基本保障’,体现了我国把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定位进一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高瞻远瞩,做出的新判断、指出的新方向。”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海波告诉本报记者。

  “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势所必然地应当成为我国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因为我们正处于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其实就是以知识产权来加速科技进步、创新与优化知识产权运用的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国家制度的主要基石之一。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既是引领我国创新发展的指南针和保护盾,也是激励我国创新驱动的加速器与催化剂。所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逐步健全、不断完善和整合提升,将有效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整合创新、保障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进一步分析指出,《意见》在提出“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时,明确了“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和“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这三项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创新资源主要通过市场化配置才能实现更高效率。当创新资源通过市场进行优化配置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然将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知识产权制度是构建市场经济环境的基本制度之一,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制度。

  亮点二:严格保护 营造环境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命题后,我国有关部门便在相关工作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治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推动我国创新发展。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发布的《意见》在“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一章中,专门大篇幅列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条目,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等具体工作内容。

  “这是纲举目张,表明党中央、国务院把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看做激励创新的首要因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章节的第一项内容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者说,‘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最重要的任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称。

  对于“严格”一词的理解,陶鑫良认为,“乱世必用重典”,所谓“严格”,尤其是针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和恶意侵权行为,一是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民事制裁与刑事惩罚的威慑力;二是应当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积极推进惩罚性赔偿,罚得恶意侵权者倾家荡产;三是应当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刘海波以时下最受关注的互联网创业创新为例,来解析“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题中深意。“互联网的高透明度、高传播度、全软件操作,使得互联网创业创新天生知识产权化,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就很可能让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让我们错失互联网带来的经济和社会转型升级良机。”刘海波说,“像互联网创业创新这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了我国未来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发展到了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的阶段,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足以动员民心、鼓舞士气,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刘海波看来,《意见》所列出的内容,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决心和信心,这些内容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建设,都应该从严出发,从严要求。

  亮点三:促进转化 体现价值

  在不久前举行的全国两会上,通过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话题引起了代表委员的热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坦言,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归申请人和权利人所有,但在实践中,对于科研院所财政经费投入的科技成果,一直采取的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因此,《意见》中的相关措施对于摆脱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资本投入者全得”的桎梏可谓破旧立新,强而有力。在“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条目下,《意见》明确提出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等要求,特别是其中提出的“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的规定,更被有关专家视为直奔阻碍转移转化难点的“重拳”。

  陶鑫良认为,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及时转化、有效转化的通道未能有效打通的重要瓶颈之一,就是对科技成果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与人员未能获得合理的经济刺激。

  “因此,《意见》中鼓励科技人员创造财富、获取财富可谓一大亮点。”刘海波认为,《意见》中作出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等具体规定,完全解除了悬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予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权。对一线人员收益比例的大幅度提升,则将进一步调动一线人员的转移转化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涉及到了利益平衡的问题。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落实,我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将打出一片新天地,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将出现一派新气象。”刘海波说。

  亮点四:建立指标 纳入体系

  绩效评价是指挥棒,有了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就能有效推动发展方式改变。因而,《意见》在“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的条目中对“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作出的新规定尤其引人瞩目。不仅明确了“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更直接提出“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评价体系服务于施政理念。”刘海波说,在他看来,《意见》在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中纳入知识产权,在GDP核算中增加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这种对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和标准的改变,把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宏观战略和规划评价体系的变化,是我国政府施政理念的改变,适应了世界发展的潮流,必将催生新的价值观。

  “在《意见》的总体部署下,可以预见,我国‘十三五’规划将纳入更多知识产权评价的内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也会更多体现知识产权内容,这都将是我国深化绩效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的直接表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说,“而从地方和企业的角度而言,《意见》提出的‘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和‘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等措施,都会有力推动相关负责人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步伐。”

  此外,《意见》中还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例如,加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加大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力度,授权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改革试验等。实际上,纵观《意见》全文,提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多达20余次,这本身就说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意见》的出台,必将大大加快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步伐,必将营造出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知识产权,已经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悬挂起远航的风帆,正在推动我国向着建成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奋勇前行。(知识产权报 记者 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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